记者昨天从盐城市环保部门获悉,为进一步规范环境行政执法行为,日前,该市环境保护局出台了《盐城市环境保护局关于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额度的规定》,将环境保护法律、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额度加以界定、规范。
据了解,该《规定》根据国家和地方现行环保法律、法规、规章中对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具有上、下限自由裁量罚款的额度作出了界定和规范。对涉及违背建设项目环境审批、不执行环保“三同时”、限期治理未完成、造成污染事故、欠缴排污费、拒绝环保现场执法检查、不履行排污申报、夜间违法建筑施工、不正常使用治污设施或另设排污口超标排放等9大类93种环境违法、违规情形分别给予1000元到100万元的处罚额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。
《规定》还明确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,以法律为准绳,在自由裁量时应当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、性质、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,作出的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相当。对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,应当立案,依法予以处罚,不得以其他形式代替行政处罚。此项《规定》的出台将环境行政处罚中所涉及自由裁量权的部分,制定统一行使的标准,相对统一量罚尺度,减少自由裁量“弹性”,准确运用自由裁量权,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罚裁量权行使有章可循,每一起违法行为对应的行政处罚相对一致、相对适当,而不因执法人员的主观因素随意改变,从源头上防范循私枉法、滥处罚等执法过错行为的发生,确保环境行政执法工作走上“有法可依、有法必依、执法必严、违法必究”的法治轨道。